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債權人 李明惠 債權人 張碧玉 債務人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少德 債務人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利朋新能源工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少德
一、債務人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利朋新能源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明惠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利朋新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利朋新能源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張碧玉給付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明惠給付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利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張碧玉給付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