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蘇春珠 被告 陳龍聞 上列被告陳龍聞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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