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智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簡上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姵萱輔佐人即被告之父李昇達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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