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鵬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於103年12月4日18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3年2月4日18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之採尿時間為103年2月4日18時50分許,有南投縣○○○○○○里0000000000000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份在卷可查,顯見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於103年12月4日18時許」之記載應係「於103年2月4日18時許」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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