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 鄭嘉惠 相對人 蘇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蘇碧珠於民國103年5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蘇碧珠及債務人 陳通泰 之債權,設定新臺幣12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3年8月7日,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12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東新厝││19│建│6161.29│24分之1│蘇碧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