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惟受刑人竟於緩刑其間內復犯傷害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六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全國前案紀綠表及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宗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