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