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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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8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李東銘
被 告 章台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12日向其申請現金卡使用,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36,615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及放款歷史交易明細
查詢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本於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