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弘彬
被 告 林香君
被 告 林育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上午九點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