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122號
上訴人甲○○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512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萬740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柄縉法官唐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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