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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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8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煒菱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勞訴字第8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5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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