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鈺龍

選任辯護人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 律師

羅紹倢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參照事實及理由意旨,顯係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