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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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鈺龍
選任辯護人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 律師
羅紹倢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贅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參照事實及理由意旨,顯係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