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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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請人即債 薛淵流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

務人

代理人 陳靜娟 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蔡宗翰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陳護仁 住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241號6樓之1

相對人即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清算事件所陳報之清單,均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經查亦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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