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原告 鄭穎儒 被告 何仁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法官李松諺法官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