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2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38號原告 蔡采容 黃政維 被告 李美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法官許欣如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