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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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88號
原告 陳星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