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809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兼
代收人 楊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煌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