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羅小芳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聲請人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
請人對於其所提本院101年度岡聲字第17號之民事簡易第一審民
事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羅小芳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
救助,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岡山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附
卷可稽,應堪信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為真實。又聲請人確已
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本院101年度岡補字第95號給付保險
金之民事簡易第一審訴訟之事實,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訴訟卷宗核閱無訛,且由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上揭訴訟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法
律規定,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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