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02號
原   告  張顯邦
被   告  黃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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