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志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智韻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返還之系爭門牌號碼「台中市○○
區○○路1段218巷5弄6號」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
明,以核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