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89號
原 告 王楙弘
被 告 吳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101
年度附民字第15號),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