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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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惇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
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