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訴人 黃淑萍
上列上訴人與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更正被上訴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並附繕本乙份。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由書,未經上訴人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且誤載被上訴人之名稱為「簡政」(按其係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復未記載其上訴聲明,而有程式之欠函。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另本件上訴人如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應一併繳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