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建忠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建忠(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2年9月18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至9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2年10月12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69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之區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暨附表編號2至3、4至9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後,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梁堯銘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林建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6日前某日111年10月25日凌晨1至2時許111年11月9日前1至2天之凌晨1至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69、21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5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69、21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5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69、21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87、68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91號112年度簡字第687、68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91號112年度簡字第687、68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91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112年4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687、68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91號112年度簡字第687、68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91號112年度簡字第687、688號、112年度金簡字第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執緝字第582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065號)。㈠編號2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執緝字第583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066號)。㈠編號2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執緝字第583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06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7月有期徒刑6年7月有期徒刑6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9日19時12分至000年0月00日間之某不詳時間110年8月5日某時許110年9月11日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0、803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0、803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0、80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581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383號)。㈠編號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581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383號)。㈠編號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581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383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6年7月有期徒刑6年7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27日23時許111年9月13日21時8分許後之同日某不詳時間110年9月15日21時42分許後之同日某不詳時間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0、803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0、803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0、80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㈠編號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581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383號)。㈠編號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581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383號)。㈠編號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581號(原112年度執字第3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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