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一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一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一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4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2年8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前開調查表就請求檢察官聲請事項如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復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前開調查表在卷可查,可認受刑人已就本案各罪之定應執行刑事項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已為意見之陳述,本院認當無再予發函詢問受刑人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係非法持有槍彈、編號2、3所示則是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編號4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態樣,所侵害之法益均為社會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許一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0000元)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06.10.半年以前某時許至110.06.10.110.05.20.~110.06.09.110.05.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99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035號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判決日期110.10.08.111.01.25.111.01.25.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035號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22.111.05.17.111.05.17.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70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16號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受刑人許一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10.05.15.109.09.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48號判決日期111.01.25.112.01.1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5.17.112.06.14.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1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81號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