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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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2號

原告HI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志勳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瑋 律師

被告 林鴻岊 即勝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李德偉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德瑋律師」。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114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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