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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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游子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子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原經假釋在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32號裁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現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114年6月25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