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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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游子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子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原經假釋在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32號裁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現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114年6月25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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