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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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坤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倫 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