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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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4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下合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1151條分別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股票原為馮金田所有,馮金田已死亡,其為馮金田之繼承人,馮金田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聲請人之母 馮曾珠霞 、胞弟 馮文亨 、胞妹 馮美惠 (下合稱馮曾珠霞等3人),至聲請人胞姊 馮香桂 業已拋棄繼承,今因系爭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及宣告證券無效等情,固據提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函、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股份分配協議書、馮金田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及馮曾珠霞等3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馮曾珠霞等3人之印鑑證明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卷可稽。依上說明,於遺產分割之前,馮金田之遺產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亦即關於系爭股票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方屬合法。聲請人雖提出股份分配協議書以證明聲請人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單獨繼承系爭股票,惟觀聲請人提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均為同一人字跡,且於馮美惠、馮文亨之「印鑑」欄所蓋印文,與聲請人提出之馮美惠、馮文亨印鑑證明中印鑑欄所蓋用印文明顯不符,是難認系爭股票係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全數分歸聲請人所有。又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聲請人已經全體繼承人協議,而屬能單獨就系爭股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自不得單獨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是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自不能依不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為除權判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87ND178486-7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78487-9
1000
003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323662-4
1000
004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323663-6
1000
005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323664-8
1000
006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D0323665-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