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皆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皆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俱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3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3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62號卷第52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鑑定結果│├──┼────────┼───┼────────┼────────┤│1│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36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殘渣袋│1個│檢驗前毛重0.319│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白色結晶(含包裝│1個│檢驗前淨重0.007│檢出第二級毒品甲│││袋)││公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檢驗後檢體用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