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瑞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瑞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簡瑞哲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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