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具保人乙○○男二右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