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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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