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張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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