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簡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 胡慧卿 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910元,應
徵收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4,240元未
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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