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蔡政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叁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