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裴華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陳報被告之住
居所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所陳報之被告地址,無法
送達),逾期不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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