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秩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潮秩易字第8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被處罰人   黃明仁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潮
秩字第35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仁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明仁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本
院101年10月9日屏院崑潮秩丑101潮秩35字第1010029379
號通知執行函、101年度潮秩字第35號裁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
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
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
鍰總額6,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
經折算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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