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宗瑞麟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 律師
蔡家豪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間聲明拒卻鑑定人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
2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