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秀美 間返還不動產事件,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叁仟壹佰元(
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190,000
元+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16,200元)X1/2=
603,1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未補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