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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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 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被 告 黎玉康 (LENGOCKHANG)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3年1月8日裁定,命
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