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私立華廣設計補習班
      美工設計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虔綸
訴訟代理人  張泮香
被 上訴人  陳子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2年12月31日補充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而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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