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被   告  謝東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9,9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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