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許瑜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9月2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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