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0號被告 王勝南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南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勝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兼被告 黃子晏 、證人 楊程尹 、 蔡智銘 、 王志忠 、 劉文賢 、 陳建銘 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其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1年10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本件雖已於102年1月9日宣判,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施盈志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