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50號
上 訴 人  胡順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家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元,惟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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