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050號
上 訴 人 胡順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家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元,惟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