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6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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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張榛軒
被 告 葉亭妤
被 告 張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鳳簡字第639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葉玉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資料表等件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玉芬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