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491號聲請人 張雅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266026號之本票原本。
二、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台端未於聲請狀上記載提示日期,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及發票日)。
三、相對人林淑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