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法定代理人 陳守信 訴訟代理人 王麗瑗
陳燕月 杞淑米 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五0號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六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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