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後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案,業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四九三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七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惟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驗後淨重○.一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